保险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记实制度实施办法

2025-03-06 16:09:45 撰稿人: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记实是指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等阶段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学院党委组织员及办公室主任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全程记实。

第三条 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负责学“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工作,支持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长全面负责学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及工作分工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及工作分工

(一)重大决策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决策部署。(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2.学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重大事项,涉及学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

3.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党委会)

4.学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5.学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审定。(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6.学院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7.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事安排等事项(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8.学院奖惩事项奖金发放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表彰人选的推荐及奖励事项。(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9.学院津贴分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订和调整。(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10.学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11.学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12.其他需要由学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科级及以下干部推荐使用,系主任、副主任安排(党委会党政联席会

2.学院中层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党委会党政联席会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以及级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党委会)

4.涉及学整体工作的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行政督导组等负责人和成员的提名和审定。(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5.其他需要由学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和处置,1万元以上修缮项目等。 党政联席会)

2.对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1万元以上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或服务外包项目的实。(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3.其他需要由学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度和使用单项支出在3万元人民币(含3万元)以上支出(党政联席会)单项支出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支出党委会党政联席会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经费追加及使用(党政联席会)

3.受赠的大额度物品的使用方案(党政联席会)。

4.其他需要由学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


第三章 “三重一大”实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范围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党委会的成员为党委委员,党委专职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党政联席根据议题书记或院长(或委托副书记、长)召集并主持。出席党政联席会的成员为学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调研和论证,要有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作为支撑。

(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或一定范围的教师代表审议或通过。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应由有关专家组成小组参与决策。

(四)科级干部推荐,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并在纪检委员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

七条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一)凡需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决的“三重一大”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二)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在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可举行;事项紧急、情况特殊工作除外,在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也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可以对该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首先应由分管领导或具体责任人报告情况,需要会前征求意见的事项要事先征求意见 一般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集体议决“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或论证,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 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议决事项,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安排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九条 党委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党政联席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成员不得外泄,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二条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人。如遇分工或职责交叉的,应有党委书记或院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院党委组织员和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长汇报。


第六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反应并及时进行反馈。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六条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院应定期或每年向全院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记实制度的情况。同时将“三重一大”决策记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制度。学院工会依照《工会法》纪检委员依照有关工作条例对学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学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决策记实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八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记实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记实内容及要求

十九 集体决策阶段。“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发表意见情况、决策事项、决策过程、“一把手”末位发言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阶段。决策执行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效果等;对决策执行的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违规违纪情况的处置及结果;按相关规定公开公示情况。

第二十 专人记录制。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分别由党委和院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委员会      

                                                    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