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报销票据管理规范

2012-05-03 00:00:00 撰稿人: 点击: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票据及相关报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票据的管理要求

第一条 校内各部门经费报销的相关单据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付款单位一律为“山东财经大学”,且必须写全称,不得简称。

第二条 可报销的票据有发票、收据两类。凡报销的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套印省票据专用章。

第三条 一式几联的发票(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自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报销时仅以发票(收据)联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

第四条 若购买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不得只凭“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笼统冠名的发票报销,还须附有销货单位出具的销货明细或购物清单(盖销货单位印章)。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报销发票上须载明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号码;联次;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销双方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增值税税率、税额;识别号。

第六条 发票(收据)报销时,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七条 学校内部往来结算的各种票据,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

第八条 临时工工资、劳务费、奖学金等支出,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山东财经大学______款发放表”或下载由财务处统一制定的电子表格填制打印。

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须填制“山东财经大学差旅费结算单”,将出差补助及相关费用内容填写齐全和有关单据一并作为报销原始单据。

第十条 从国外取得的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翻译成中文,并按结算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第十一条 对报销手续不完备及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合法原始凭证,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1.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

2.虽有税务机关监制章,但为定期换版作废的。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未套印省票据专用章的。

4.外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据及在商店购买的三联单,不得作报销凭证。行业性发票(如订票费等)除外。

5.学校内部收费票据,未经学校财务处批准监制的。

6.票据不完整、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的。

7.发票(收据)内容有涂改的。

8.发票(收据)金额有错误的。

9.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

10.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收据)填写有误,未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的。

11.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报销联未经复写(或套印)的。

12.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

13.用于个人娱乐、消费的发票或者收据:如康体、娱乐、健身中心开具的票据等。

第二章 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要求

第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报销汇总单及所有需要签字的票据,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4.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5.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三章 发票(收据)粘贴要求

第十三条 报销时若票据较多,如出租车票等,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粘贴、整理,分门别类地汇总相关单据,并填制学校统一印制的“山东财经大学报销结算单”。具体规定如下:

1.票据粘贴单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原始凭证粘贴单,不得使用其它纸张。

2. 票据分类:对于同种类型较多的票据按照业务内容,对同类原始单据数量较多的进行分类整理,如办公用品、车船费、住宿费、路桥费、电话费、图书资料费、版面费、市内交通费等。若票据大小不一,应按票据规格的大小进行分类,并将相同规格、相同类别的原始单据粘贴在一起。

3.票据粘贴要求:

1)沿着粘贴单右侧保证原始单据右侧与粘贴单右边缘对齐,按列从下往上呈瓦状依序粘贴,均匀排开。

2)每张空白粘贴单上所粘贴的单据不得过多。一般可视票据大小按照从右往左的顺序粘贴2-4列。每列视票据大小合理安排张数,最好控制在小的10张以内,大的5张以内。

3)原始单据应保持原样粘贴,有奖发票应去掉对奖联,个别规格参差不齐的凭证,可先裁边整理后再行粘贴,但必须保证原始单据内容的完整性。

4)对于比粘贴单大的票据或其他附件,粘贴位置应在票据左侧背面,沿装订线粘贴,超出部分可以按照粘贴单大小折叠在粘贴单的范围之内。

5)原始单据粘贴完毕,需将原始凭证张数、小计金额完整填列在每张粘贴单上,以便会计人员核对。

6)原始单据应使用优质胶水进行粘贴,以保证凭证的粘贴效果。粘贴凭证如果数量较多、厚度较高,粘贴好后及时用重物压平,以防褶皱、膨松,确保凭证整体平整。

4.差旅费的原始单据(如住宿费、过路过桥费、车船票等),均应使用差旅费报销单做封面。粘贴时,应先将单据粘贴在空白粘贴单上,然后填制差旅费报销封面,不得直接在差旅费报销封面的背面粘贴报销凭证。出差期间支出的招待费不得混同于差旅费报销。

第十四条 对不按要求粘贴、汇总的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