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2-05-03 00:00:00 撰稿人: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学校差旅费开支管理,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07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实报实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审批出差事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务

火车

动车、高铁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卧、

软座)

一等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副教授以上

硬席(硬卧、

硬座)

二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般工作人员

硬席(硬卧、

硬座)

二等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

(三)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动车或高铁一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

(四)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凡不符合购同席卧铺条件而购买卧铺票的,按车票面值的70%报销;符合乘坐火车硬席卧铺条件的,如改乘软席卧铺的,按车票面值的70%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夜间乘火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均可乘坐空调软座躺式客车,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校级领导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省外200元.省内150元。“其余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3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天在职务等级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其超过部分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按实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省外50。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时,须凭出差期间开具的合法餐饮票据,在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等。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凡我校教职工经学校主管部门或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外出参加会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会议统—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

2.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3.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住宿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4.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我校教职工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不含济南市区) 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2.在培训、进修期间,培训、进修单位不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但向培训、进修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学校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3.培训、进修期间不发给公杂费。

第十八条 校内教职工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2.在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工作单位免费安排伙食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

3.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给公杂费。

4.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上级另有规定的,经学校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工作人员调动同行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同意,其以后迁移时的费用,仍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至被调动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其费用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学校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学校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差旅费,比照学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礼品、游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经学校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公杂费。凡未经学校医疗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为方便计算出差伙食补助和公杂费,计算出差自然天数时按如下办法确定:中午12点之前出发的算一天,中午12点以后出发的算半天;中午12点以后回到出发地的算一天,中午12点以前回到出发地的算半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